财通证券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 研报业务存多项违规
北京8月28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证券”,601108.SH)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服务客户活动管控不严、人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服务客户活动管控不严、人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人员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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